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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一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概念和特征 一、有奖销售的概念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它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 通常包括附赠式和抽奖式。 1、有奖销售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 2、有奖销售存在双重法律关系:其一是经营者向购买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的买卖关系;二是经营者向购买者提供赠品予以奖励的赠与关系;其中买卖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赠与关系是从法律关系,买卖关系 决定并影响赠与关系,赠与关系服从买卖关系 3、有奖销售的目的是增加销售利润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 概念和特征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不能构成本行为 2、是否具有损害消费者利益、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和动机 3、有奖销售是否真实 4、经营者与中奖人员是否有内部联系、中奖人员是否是通 过正当途径中奖的 5、该有奖销售方式推销的商品是否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 6、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是否超过5000元 第二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欺骗性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 三、巨奖销售行为 巨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消费者提供的奖金(含物品、金钱或其它经济上的利益)金额超过法律规定的幅度的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二)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它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三)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第三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一)对其它经营者造成损害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二)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欺诈消费者行为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三、刑事责任 * * * *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 表现形式 欺骗性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推销 质次价高的商品 巨奖销售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恶意投放中奖标志 谎称有奖 其它欺骗性有 奖销售行为 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 商品是指经营者采用有奖销售手段,以达到销售质次价高商品目的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行为的实质是变相涨价,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质次价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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