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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 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 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 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整 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 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 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 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 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 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管理 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划拨用地目录》也进行了调整,整体收窄 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年内出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 扩展适用范围,调控市场运行,提高可操作性 城市 县城 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 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 完善社会保障 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 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 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 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加强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 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 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 二、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 二、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 旧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新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适用对象扩展: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工作性质扩展: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对相关条文的补充修改 H1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 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R1)是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二类居住用地”(R2)是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R3)是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定义: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分类:9个中类,11个小类 由原分类中的C类拆分成A类和B类而来 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三个中类,7个小类 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 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R11、R21、R31)和“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住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R32)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R20)小类 “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非营利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A9)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沿用原标准。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营利为目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B1) 商务设施用地(B2) 娱乐康体用地 (B3)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 商业设施用地(B1) 零售商业用地(B11) 批发市场用地(B12) 餐饮用地(B13) 旅馆用地(B14):包括原标准的“旅馆业用地”和“休疗养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B2) 金融保险用地(B21):基本对应原标准的“金融保险业用地 艺术传媒用地(B22):包括原标准的“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以及“广播电视用地”中各级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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