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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执行 第一节 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公检法机关和监狱等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为实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范围: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以及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节 各类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程序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依据: 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书、核准死刑的裁定书、核准的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执行机关:通常为判处死刑的原审人民法院,一般为中级人民法院。 (三)执行期限: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院执行死刑的命令之后,应当在7日之内交付执行。 (四)执行方法:枪决或注射等方法进行。 (五)执行场所: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新刑诉法规定可以在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避免了游街示众等现象的发生,体现了文明执法,又能保证执行死刑的安全。而且世界上多数国家执行死刑的场所都设在羁押场所内。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 (六)执行的临场监督: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在交付执行前,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七)执行程序: 二、死缓判决、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依据: 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二)执行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注意几种特殊情况: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对于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避免成年犯对未成年犯的教唆;便于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改造;名称上与监狱相区别,有助于避免给未成年犯造成过深的监狱烙印和心理危害。 3、判处拘役的,在拘役所执行。 (三) 通知:罪犯收监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5日内发出,告知罪犯姓名、刑期以及执行的地址。 三、缓刑判决的执行 1、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和罪犯交当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考察。 2、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撤销缓刑判处实刑,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也不能折抵刑期。 3、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拘役缓刑或有期徒刑缓刑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还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押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将羁押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办理交付执行的手续。 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必须执行。 四、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刑诉法218条: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可将罪犯交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罪犯所在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执行。 实际执行中,执行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向罪犯所在单位或住地群众宣告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期限、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是否拨错政治权利等情况,便于监督 六、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财产部分的执行,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附带民事诉讼财产部分的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的附加刑。 (一)罚金: 判处罚金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二)没收财产: 是指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财产依法无偿的收归国有。没收财产,可以附加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执行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公安机关协助,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没收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而不得没收其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损失的部分,应当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执行。 七、无罪和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 无罪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判决,免除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确认被告人有罪,但有法定免除刑罚情形而免予刑事处罚的一种判决。 根据刑诉法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如果对被告人采取了其他强制措施,也应当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给被告人释放证。即使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自诉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也应当立即释放。 第三节 执行程序的变更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一)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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