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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操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丁 高 耀 法规和标准体系 法规的分类:可分为法律(由人大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各部委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和地方性规章(地方行政部门制定) 。 标准的分类:①根据等级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种。下一级标准的要求必须不低于上一级标准。 ②根据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主要法规和标准 1。安全生产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4。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70、140号令) 6。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 7。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地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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