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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范演讲稿 江苏省地方规程编制的目的、 希望解决的问题和存在问题 目 的 本次规程编制由省建设厅标准站组织,省公安 厅消防局主编。其目的: 1、统一江苏地区的设计和审查(审核)标准; 2、提高江苏地区的消防设计、消防审查(审核) 水平。 旨在解决问题 《规程》除将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中涉及水灭火系统设计内容集中外,重点旨在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现有规范内容不详细的; 现有规范内容需要调整的; 现有规范未涉及、但设计中经常遇到且需要明确的。 规范虽有阐述,但易产生理解不一致的(编写中增加内容)。 程序 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编制意见;(八个省辖市、十二家设计单位提交了意见) 专家组讨论“编制大纲”;(苏州、无锡、南通、徐州、南京和省消防局等设计、消防监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代表组成专家组讨论) 由编制组提出规程征求意见稿; —以上内容已经完成 在全省范围内征求修改意见;(拟采用函审和讨论方式进行) 专家组讨论确定修改意见; 完成送审稿。 编制分工 主编:省公安厅消防局 发行:省建设厅标准站 起草: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消火栓部分 起草人:方继忠、方玉妹、李进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部分 起草人:刘俊、林荣祖 征集到的问题(一) 1、哪些建筑应设消火栓消防系统问题 2、各类公寓的定义问题 3、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大 于15L/s)时消防水池的设置问题 4、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消防泵的规定问题 5、多层住宅楼如果底层为单间式车库,消火栓设计问题 6、“连家店”(一上二或一上三层的小开间连排门面房) 消火栓系统问题 7、规范不要求设消火栓、但要求设自喷的建筑是否应设 消火栓的问题 征集到的问题(二) 7、规范不要求设消火栓、但要求设自喷的建筑是 否应设消火栓的问题 8、《高规》第7.6.4条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 多”如何界定的问题 9、不具备设屋顶水箱的建筑,用气压罐代替消防 水箱、其调节容积的确定问题 10、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能否计入本楼层消火栓数 量问题 11、区域消防(上海规程称总体消防)问题 1、哪些建筑应设消火栓消防系统问题 《建规》和《高规》都有相应条文明确规定了哪些建 筑应设消火栓消防系统,问题在于建筑类别的判定和一些 规范没有列出的建筑种类,另外遇到建筑底部或地下设了 消火栓、上部是否设? 1、《建规》8.4.3.1和《高规》7.4.6条均规定: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其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其中《高规》为强条)。 因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建筑内的某一部分规范要求设室内消火栓,其它各层均应设置;如商住楼、综合楼。 2、目前常见的底部设独立分隔汽车库的住宅,按其住宅功能不需设、按单个汽车库的停车数不需设,按总停车数须设。这种情况各地一般允许仅在汽车库设。 2、各类公寓的定义问题 近年来各类公寓名目繁多,有酒店式公寓、学生公 寓、职工公寓、单身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等;有多层、也 有高层。 部分公寓规范虽有定义,但水消防设计的规定不详。 本次省标修订原考虑根据火灾蔓延的难易分类,将建 筑形式接近单元式(含点式)公寓按住宅考虑,其它形式 公寓按其它建筑考虑。 06版《建规》用“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概念涵盖了所有公 寓,并明确在8.3.1.4条中明确了“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设置 室内消火栓的要求;因此各类公寓的准确定义也就失去了 意义! 3、消防水池的设置问题一:依据 设置消防水池的规范依据: 《建规》(2001版)8.3.3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 设消防水池: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 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 量;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 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建规》(2006版)没有相关规定。 《高规》(2005版)7.3.2.2条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 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上海规程(报批稿)规定:5.1.5.2规定: 市政给水管 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 15L/s。 3、消防水池的设置问题二:解决办法 根据《建规》(2001版)规定和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 规定,体积大于1500-5000m3的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 量为15L/s、大于5000m3即为20l/s; 这样几乎所有没有两路进水的建筑都要设消防水池, 增加了投资、浪费了水源。 实际设计中,江苏地区普遍都给予放宽。讨论中一致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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