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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解读 黄士元 法学博士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uangsy@sdu.edu.cn 概述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二条,“小宪法”。 陈光中教授的建议是写到第一条立法宗旨,而不是第二条任务。立法部门的理由有两条:第一,刑诉法第一条中“保护人民”条款不能拿掉,这样“保障人权”就写不进去;第二,刑法还没有把“保障人权”写进立法宗旨。 只能算是完善,不能算是结构性调整。 逮捕权的归属,看守所的归属,反贪局的归属,直接言辞原则的确立······ 比较大的变化: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监视居住,辩护权的完善,技术侦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全案移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刑事和解,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 检察院:赋予重大责任,寄予厚望。 证据制度: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了材料说,还有事实说,信息说等等,无需概念。 无需列举种类。 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 第52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收集证据的要求不一样,应该是由法官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采纳。 证据制度:证明责任 第49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50条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 第118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如何协调:可以不回答,选择回答就要如实? 。 证据制度:证明标准 第53条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制度:“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关系。 定罪标准还是“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排除合理怀疑”只是“证据确实充分”的一个条件。 前者是积极标准,后者是消极标准。 前者强调客观性,印证,后者强调主观性,心证,确信。 如何理解,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 龙宗智:“合理怀疑”是指对全案证据慎重细致的分析推理后产生的,有具体事实根据,复核经验与逻辑,足以动摇事实认定的怀疑。 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 第54条(排除范围和阶段)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 第55条(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 第56条(职权启动和申请启动)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 第57条(证明责任和方法)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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