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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二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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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篇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 第十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一章 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证据不同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但证据材料不一定能成为证据,证据材料只有符合证据的条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要成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客观性:即证据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材料,而不是任何人的猜测或主观臆造的。 2、相关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 3、合法性: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来源合法;二是内容合法;三是形式合法。 二、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 1、证人资格。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 二、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证明力 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二)证明力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1条、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还有: 第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为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三,自认。 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才能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则,即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上述规则,属于补强证据规则,有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2、不具有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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