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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工商行政管理 王训伟 二00九年五月 前言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并自实施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至此,经过四审、横跨三年、历时一年多,千呼万唤的《食品安全法》终于取代了《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之上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重构,是新形势下我们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必将带来深远的影响和意义,也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食品安全的基本属性---食品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之间的关系 食品卫生: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 食品质量:指食品满足消费者明确的或者隐含的需要的特性。 食品安全: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二、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分段监管,无缝衔接 (1)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将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任重责大,不辱使命 管什么:(职责问题)1、监管环节2、监管范围 怎么管:(方法问题) 3、监管方式4、监管职权 对工商影响 第一:解决管什么的问题 监管环节----流通领域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流通解释为采购、贮存、运输、供应、销售。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采购(39条)、贮存(40条)、运输(27、28条)、销售及集中交易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均为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的对象。 监管的范围 第一,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 第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 。 第三 ,明确了使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具体适用问题 。 第四,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监管的内容 一对流通领域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的监管 (1)关于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指导、属地审核”及“谁许可、谁监管”的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审核机关,依法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审核发放具体机构和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 (2)关于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条件要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场地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 (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设施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三)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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