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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制建设内容 档案立法工作 档案行政执法 档案行政救济 档案违法行为查处 档案立法的定义 指一切国家机关,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档案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 二是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 三是服务社会各项建设。 档案立法的意义 ——建立依法治档的新秩序,实现国家对档案的有效管理;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促进档案法制建设; ——维护公民享有的档案权利,促进公民履行档案义务; ——增强人们的档案意识,培养公民爱护档案的社会公德。 我国档案法规体系构成 以《档案法》为核心,由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档案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构成。 档案法律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和颁布的法律文件,分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其他法律中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内容。《会计法》《著作权法》等 档案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 国务院直接制发;国家档案局根据授权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联合制定或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单独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地方性档案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 ? 《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 ? 《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 ?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是根据《宪法》、 《立法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经授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档案行政规章。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 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关系 “法制统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效力等次为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第一部档案法律。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细化原则性规定。 明确法定档案的定义 《档案法》第二条: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档案法》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档案法》第三、第十九、第二十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第二十四条 档案机构职责 《档案法》第七、第八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 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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