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格式合同一词与其他绝大多数 法律 概念一样并非 中国 土壤的自生之物,它是“舶来品”。各国立法中,称谓不一,理解各异。格式合同随着规模 经济 的兴起而产生,当一个经营者要与无数个对象交易时,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经营者均将事先拟定的交易合同反复使用。随着我国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 发展 ,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广泛 应用 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负面 影响 。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关于格式合同的概念有不同的观点,德国法认为格式合同是“一般交易条款或一般契约条款”。在法国称之为标准合同或附从合同,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对此 问题 学者中亦存在多种称谓,然大都倾向于几种称法同时并举,且早期多采“标准合同”一语。首先,标准合同“又译为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指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合同”[1]或指“由一方当事人依法通过固定形式提出涵盖全部合同条款的要约,并由不特定的相对人承诺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或指“由一方当事人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定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另一方当事人只要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即告成立的一种合同。”[3]尽管学界和各种部门法上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并不能影响我们对此类合同的正确理解,其实,内在本质与法律特征大同小异,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1、在格式合同中合同的拟订者占有决定性的经济政策、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5]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2、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有些学者认为“反复使用”不能作为格式合同单独的特征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没有被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排除上述情况的存在,未被反复使用的情况毕竟是少数,我们不能拿其特殊的、少数的情况来掩盖它的普遍性。3、格式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从而决定是否接受。这有别于一般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的情况。当然,也存在某些格式条款虽然没有存在于合同文本中,但是依据该行业的历事规则或者惯例,已经为双方当事人所认同。4、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生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 内容 为供多数合同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的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5、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格式合同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6、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不同于一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由当事人反复磋商达成合同条款,这些合同条款产生在合同订立前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4]二、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6]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4]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7]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