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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行为对象 第四节 危害结果 第五节 因果关系 第六节 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状况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客观事实特征,或者说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 2.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事 实特征。 3.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对客体的侵犯。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它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它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它是确认行为人罪过的客观依据。 4.它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要件。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意识与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2.危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这包含两层意思:①这表明我国刑法坚决摒弃“思想犯罪”,而只是同人的特定行为作斗争。②我国刑法所惩罚的行为,只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3.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与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活动,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不能认定这样的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类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行为主要是: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可以由作为实施。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点。此外,作为的行为形式还表现为行为人只能是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来实施,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施作为犯罪;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 2.作为的实施方式。如果从行为人是单以身体动作作用于犯罪对象还是利用一定的工具来实现犯罪意图上看,作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这是作为的常见形式。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成立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 第三节 行为对象 一、行为对象的概念和作用 行为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信息。它在犯罪构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行为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 2.行为对象对区分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作用。 3.行为对象对揭示犯罪客体具有一定作用。 二、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 1.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2.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行为对象则不是。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行为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行为对象则不是。 第四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有关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狭义与中义之分。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是指实行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直接客体的实际损害和可能损害。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1.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2.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3.已发生的危害结果和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4.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 三、狭义的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特征 1.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 2.危害结果是使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3.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二)危害结果的地位和作用 1.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2.作为加重刑罚的情节。 3.作为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 第五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性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四)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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