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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应注意的若干法学问题(鉴定法学、法医法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增良 法医法学 法的分类 法的效力 法的解释 犯罪构成 侵权责任 鉴定法学(法医法学) 概念:是研究法医学理论和技术运用须遵循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技术规范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1、应用法医学理论和技术解决法律中涉及医学方面的专门性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 2、在建立法医学应用制度架构体系中,必须坚持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三原则。 3、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与法医学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技术鉴定规范。 鉴定法学(法医法学)研究对象 法医学社会法律价值 法医学有关的法律制度 法医学鉴定制度:机构设置、人员管理、运行程序、工作行为标准等 法医法学的学科性质 法医学与法学边缘学科 法医学领域的分支学科 与证据法学交叉 法医法学的学科体系 法律 法医学理论 法医学工作制度 证据制度 法学理论 诉讼制度 法医法学学科地位 对法医学具有支撑地位 证据法学中具基础地位 法庭科学中具重要地位 司法鉴定中具首要地位 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界说: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从形式或技术角度讲,分为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的特殊分类,有些分类概念尤其是法的一般分类中的一些概念与司法鉴定有关,应予注意。 法的一般分类--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事项、时间、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刑法》有关重伤及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刑诉法》《人大决定》有关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 特别法指对特定人、事项、时空有效的法。 《职业病法》有关职业病及劳动能力的鉴定 《劳动法》有关职工因工因病致残的鉴定 分类的相对性:《职业病法》对职业病者而言是一般法,对其他人来说就是特别法 效力:在效力等级相同的情况下特别法优先。所以职业病伤残鉴定必须由《职业病》法规定的机构、组织鉴定,其他机构无权鉴定。 法的一般分类--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主体权利主务关系或职责关系等为主要内容的法。 《刑法》关于重伤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依法制定的各类鉴定标准具有准实体法的属性 程序法指以保证主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刑诉法》《民诉法》有关司法鉴定、回避的规定 《鉴定程序通则》的主要内容是程序性规定 分类的相对性。《鉴定程序通则》兼有实体和程序二方面的内容。 程序公正的绝对性和实体公正的相对性。违反鉴定程序是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具有绝对性。 违反鉴定程序的常见情形: 1、最常见的是违反法律或有关鉴定规则规定的回避情形--有回避情形时鉴定人应主动回避,这是第一位的,法官也可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要求鉴定人回避。 2、鉴定人与检查人不是同一人或由他人代理出庭 3、超越管辖权,越权鉴定。一是超范围鉴定;二是越职权鉴定,受理本该由公安(如重伤)或检察等侦查机关受理鉴定的案件。 法的效力--基本概念 概念:法的效力是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效力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刑法,具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结婚证,不具普遍约束力。 效力等级:效力等级主要由制定法的主体的法律地位决定的,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刑诉法》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的效力高于人大常委会《决定》关于司法鉴定的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的效力。 一般的法的效力:效力对象、效力时间和范围是法理学上所讲的一般的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对象效力 概念: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既对谁有效力,也称对人效力。 一般法对国人普遍适用:《人损标准》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各类侵权责任案件的伤残鉴定。 特别法只适用于特定对象: 《职工工伤》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职工因工致伤致残的鉴定; 《道标》只适用交通事故或非道路交通事故的鉴定。 《医疗事故伤残》医疗损害赔偿案 《实用残疾》社会残疾评定 《保险理赔》保险案件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并发症 法的效力--空间效力 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四种空间效力范围: 1、全国范围:《重伤标准》、《轻伤标准》、《工伤标准》 2、一定区域:《人损标准》江苏境内有效 省法院与司法厅文件规定,伤害罪及其他《刑法》中规定以严重或特别严重残疾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涉及刑事量刑的伤残评定要适用《工伤标准》而不能适用《人损标准》就是由法律的空间效力决定的。 3、具有域外效力(略) 4、缔约国和参加国(略) 法的效力--时间效力 概念:指法从何时开始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对其生效前实施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开始生效:即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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