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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保全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200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收集涉案证据:
1、离婚案件
1)当事人夫妻关系成立的证据。
2)证实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3)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证据。
4)双方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的相关证据。
5)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
2、继承案件
1)相关人员是适格继承权人的证据。
2)遗嘱的形式及内容是否完全合法有效的证据。
3)前后多份遗嘱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它们效力顺序先后的证据。
4)被继承人的合理债务是否存在的证据 。
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
1)对方抚养孩子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据。
2)我方当事人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证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须知
1、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十三、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帐册等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 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尽量避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
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13、第十三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的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如何处理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由公司享有,股东享有的是按投入的资本额确定的资产收益权。因此,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有夫妻俩人,公司也实际由夫妻在管理经营,但公司的财产仍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公司的财产仍属案外人的财产,故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在审判实践中通常夫妻一方控制公司的财产,如果不进行证据保全,则可能无法准确确定股权价值,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此时法院在不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酌情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009 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在立案前,可以从以下方面检查立案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一)确定管辖法院立案时间、立案需带材料、法院立案流程是否已了解;
(二)立案所需材料是否准备齐全,起诉状及委托授权手续是否已由委托人亲自签署;
(三)确认立案时是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以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四)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已调查收集完毕,证据清单及证据复印件是否已按法院要求准备;
(五)双方当事人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是否已准备;
(六)离婚诉讼策略方案是否制订;
(七)立案所需的诉讼费用及准备;
(八)其它应该准备的工作是否完成。
参考法律规范
【200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链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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