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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管理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
一、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新特点和新形势 (二)水利建设投资转向民生水利 (三)市场经济发展给水利建设管理带来新情况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 A、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按照《单元工程验收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 B、单元 (工序)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a. 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b. 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c.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六)施工质量评定 1、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由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施工质量评定的主要程序 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施工质量评定的主要程序 6、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7、阶段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 施工质量评定的主要程序 ◆单元工程是日常工程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包括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堤防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升压变电设备安装工程九个分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五、水利工程验收制度 (一)验收分类 按验收主持单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二)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2、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3、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三)工程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4、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5、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6、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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