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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特殊教育法律解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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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认定机构 专业认定机构 特殊教育政策法规 关于台湾 台湾 总面积3.6万平方千米,仅占全国的0.38%,2013年人口总数达到了2337.3517万,管辖22县、市,是中国人口密度最大的省市之一 根据台湾地区2006年特殊教育统计年报,2006年台湾地区身心障碍学生有83113人,资赋优异的学生有133806人,在大专院校学习的身心障碍学生有7,020人,在中小学及特殊学校中接受教育的身心障碍学生有57579人,占所有学生总数的2.07%。 特殊教育在台湾的发展背景 第一次、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后,满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并开放台湾。 1890年,英国传教士甘雨霖(Willian Cambel)最早在台南的教堂内建立训盲院。 1900年增设聋哑教育,即现在的“台南启聪学校”。 1915年,日本人木村谨吾在台北设立台北盲哑院,1960年在台中建立台中启聪学校。 战后台湾经济逐渐复苏,生活水平提高,特殊教育受到重视。台湾的特殊教育的快速发展主要得力于行政和民间力量。 1970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推行办法》,《特殊儿童鉴定及就学辅导标准》,《特殊学校教师登记办法》,是早期特殊教育的法律依据。 1984年,台湾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第一步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特殊教育法》 1986年起相关子法陆续出台。这些法律比较全面细致的规定了特殊儿童的鉴定标准、“政府”、学校的责任、师资的培育要求、升学的渠道、社区的支持、经费的补助以及课程设置、学习目标、就业安置。涉及特殊教育方方面面的各法律规定几近无缝衔接,构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保障了特殊教育的整体发展和不断推进。 从《特殊教育法》出发 对台湾特殊教育相关政策规律的解读 《特殊教育法》 台湾省第一部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迄今为止,该法共被修订过3次。法律内容不断增加完善,权责更细化,操作性更强。 《特殊教育法》的发展 1984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法》共25条,规划了特殊教育的发展目标和努力方向。主要规定了特殊教育的对象、教育年限、教育规模、教学原则、教学质量以及相关服务等。《特殊教育法》的内容比较全面,也比较笼统,教育行政部门于1987年制定了《特殊教育法实施细则》,使之更有操作性。 1997年第一次修订并公布了《特殊教育法》全文,共33条。增添了身心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等内容,让特殊教育的目标更人道化、人性化、专业化、现代化。 2001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但权责更细化,操作性更强。 三次修订的总结 从三次修订的《特殊教育法》来看,特殊教育是朝着一个长度(受教育者年龄的延伸)、宽度(学生入学率提高,教育类别和程度有所增加)和高度(教育质量的提升,产生了个别教育计划和教学服务)的三度空间来发展 小小孩 成人 入学 出生 幼 儿 鉴 定 多元评量 综合判断 直接观察 晤谈 医学检查 标准化评量 《特殊教育法》规定的经过专业评估及鉴定后确定的身心障碍共十三种 一、智能障碍 二、视觉障碍 三、听觉障碍 四、语言障碍 五、肢体障碍 六、脑性麻痹 七、身体病弱 八、情绪行为障碍 九、学习障碍 十、多重障碍 十一、自闭症 十二、发展迟缓 十三、其他障碍 资赋优异分类共六种 一、一般智能资赋优异 二、学术性向资赋优异 三、艺术才能资赋优异 四、创作能力资赋优异 五、领导能力资赋优异 六、其他特殊才能资赋优异 幼儿鉴定所依据法律 《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办法》——依据《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条制定 《身心障碍者鉴定与需求评估作业并同管理实施办法》——依据《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制定 《身心障碍者权益鉴定办法》——依据《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制定 …… …… 入学接受教育 咨询会 ······ 就学辅导会 专责单位 专责单位:指各级主管机关所设具有专责人员及预算、负责管理特殊教育业务之单位 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简称为就辅会):聘选学者专家、教育行政人员、学校行政人员、同级教师组织代表、家长代表、专业人员、相关机构及团体代表组成,管理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安置、重新安置、辅导等事宜 特殊教育咨询会:参与咨询、规划及推动特殊教育相关事宜 相关组织机构 特殊教育的实施分为四个阶段 一、学前教育阶段 二、国民教育阶段 三、高级中等教育阶段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阶段 ————《特殊教育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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