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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0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造成的二次污染,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2000年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3-2000。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GBl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8978一l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l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5085.3一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15555.1~15555.11一1995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5468-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3.2 焚烧炉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3.3 处理量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垃圾的质量。3.4 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3.5 焚烧炉渣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3.6 热灼减率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l00%式中:P-热灼减率,100%;A--干燥后的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GBl8485-2001B--焚烧炉渣经600士25℃ 3h灼热,然后冷却至室温后的质量,g。3.7 二噁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3.8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TEQ)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噁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TEQ=∑(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3.9 标准状态烟气温度为273.16K,压强为101325Pa时的状态。
4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
5 生活垃圾入厂要求
危险废物不得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
6 生活垃圾贮存技术要求
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垃圾应贮存于垃圾贮存仓内。垃圾贮存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贮存仓内部应处于负压状态,焚烧炉所需的一次风应从垃圾贮存仓抽取。垃圾贮存仓还必须附设水收集装置,收集沥滤液和其他污水。
7 焚烧炉技术要求
7.1 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技术性能要求见表1。
表1 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
项目
烟气出口温度℃
烟气停留时间s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
指标
≥850
≥2
≤5
6~12
≥1000
≥1
7.2 焚烧炉烟囱技术要求7.2.1 焚烧炉烟囱高度要求焚烧炉烟囱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但不能低于表2规定的高度。
表2 焚烧炉烟囱高度要求
处理量t/d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
<100
25
100~300
40
>300
60
注:*在同一厂区内如同时有多台垃圾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处理量总和作为评判依据。7.2.2 焚烧炉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烟囱,其大气污染物徘放限值应按表3规定的限值严格50%执行。7.2.3 由多台焚烧炉组成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应集中到一个烟囱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7.2.4 焚烧炉的烟囱或烟道应按GB/T 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采样监测用平台。7.3 生活垃圾焚烧炉除尘装置必须采用袋式除尘器。
8 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限值
8.1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3。
表3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值含义
限值
1
烟尘
mg/m3
测定均值
80
2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测定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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