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当事人与讼代理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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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当事人与讼代理人

(三)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四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基本情况)已经确定 (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三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仍未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 (3)选出代表人。 代表人的产生方式: 其一,推选。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 其二,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其三,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四)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1.发布公告 法院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的期限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2.登记 在公告期内,权利人应当向发布公告的案件管辖法院登记,并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 (五)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裁判的效力 其一,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直接的拘束力; 其二,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做出的判决、裁定,而不需要另行裁判。 (六)不宜适用诉讼代表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受理,而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京沪两地股民状告“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于2002年1月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中国首例证券类共同诉讼民事赔偿案。 2006年12月本案有了最终的结果 : 证 券 民 事 赔 偿 案 原告律师团从法院领取执行款合计907万元,其中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756.8万元,被执行人逾期履行赔偿义务的利息150.2万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共计381人,全部为共同诉讼参与者。其中,宣伟华律师团代理共同诉讼参与者293人,合计本息683.4万元,赵清、郭锋律师团代理的共同诉讼参与者88人,合计本息223.64万元。 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程序示意图: 部分权利人起诉 受理 公告 法院登记 权利人 产生代表人 代表人进行诉讼 判决 全体登记权利人 2008年9月余某在甲县病逝,其生前在乙县居住过的三间平房由其大儿子余大接管。余大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二层三间房屋,余大全家搬进去居住。余大的弟弟余二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的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堂兄余兄从海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 余兄称争议房屋不是余某的遗产,而是余兄在出国前借给余某居住的。当时由于余大、余二都不给余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余兄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余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余兄归国后再返还,余某表示同意。因此,余兄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并要求余大赔偿改造房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余兄参加诉讼。 第三节 诉讼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节主要内容:  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转让汽车的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所有北京现代轿车以10万元转让给王某。王某在支付5万元车款后,李某即交付汽车,王某拿到行驶证、纳税证后5日内交付另5万元。该车是李某从赵某手中购买的,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5万元车款,但李某反悔不履行交付义务,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交付汽车。李某抗辩称其对该汽车没有所有权,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诉讼中,赵某提供李某与其签订的购销汽车协议书及相关票据,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2.确认原、被告诉争的汽车归其所有。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诉讼地位 概念: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对抗本诉原告,又对抗本诉被告,其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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