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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治 2006年12月 防震减灾法制化管理 法制化管理: ——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切实需要 ——是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体现 防震减灾法制化管理 一、防震减灾基本法律制度 二、推进防震减灾依法行政 三、市、县的法定管理职权 第一部分 防震减灾基本法律制度 防震减灾基本法律制度 一、法律法规体系 二、基本法律制度 防震减灾基本法律制度 一、法律法规体系 一、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地方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 一、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 常务委员会 发布形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效力范围:全国 一、法律法规体系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形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效力范围:全国 一、法律法规体系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 政职能的直属机构 发布形式: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效力范围:全国 一、法律法规体系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发布形式: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 会发布公告 效力范围:本行政区域 一、法律法规体系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省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 发布形式:省长、自治区主席或者市 长签署命令 效力范围:本行政区域 一、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一、法律法规体系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一、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 一、法律法规体系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一、法律法规体系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一、法律法规体系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一、法律法规体系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体系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一、法律法规体系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不溯及既往。 一、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一、法律法规体系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一、法律法规体系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一、法律法规体系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一、法律法规体系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 一、法律:《防震减灾法》 二、行政法规: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2、《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一、法律法规体系 三、部门规章 1、《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2、《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3、《地震行政复议规定》 4、《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 5、《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6、《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7、《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一、法律法规体系 四、地方法规 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防震减灾地方法规。 河北、青海省制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方法规。 江苏省制定了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 一、法律法规体系 五、地方政府规章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47部省级政府规章。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大量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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