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1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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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 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抗 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根据各临床科室不同专业 特点,科学设定抗菌药物应用控制指标。(专项整治 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三)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 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为医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并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规定及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医疗机构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的供应目录 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进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提出和审议清退或更换意见 药事管理与药学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抗菌药物退出供应目录 第十六条 (分级管理目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 (一品两规)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1、三级医院 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 不得超过35种。口腔医院 不得超过35种,肿瘤医院 不得超过35种,儿童医院不得超过50种,精神病医院 不得超过1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 不得超过40种。 2、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调整)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 (购进抗菌药物的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 (统一采购供应)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 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 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 (临时采购的处理)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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