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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监督实施细则—附件正文.pdfVIP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监督实施细则—附件正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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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监督工作,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结合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应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 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活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监督实施】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城乡建委)负 责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 具体委托青岛市市政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验收三个阶段】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单位 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相 关单位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设备系统功能具备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不载客试运行;竣工验收前应组 织全线3个月不载客试运行;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试运行期满,应组织 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 营手续。 第五条 【缓建、缓验及甩项】单位工程验收前,个别暂未完成的分 1 部分项工程,不影响单位工程的整体评价或专业功能缓建的,建设单位应 在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时提交缓建报告,报告应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 单位确认、建设单位批准。 项目工程验收前,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缓验项目, 建设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工程验收申请时提交缓建、缓验报告,报告应由施 工单位提出、设计单位确认、建设单位汇总同意,报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 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竣工验收前,确认暂不投入使用且未通过验收,不影响运营安全和重 要使用功能甩项的,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交甩项报告,报 告应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单位确认、建设单位汇总同意,报青岛市地铁 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 第六条 【验收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由建设 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子)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 验收和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附件一) 书面报送监督机构。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小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 等,方案应明确对工程质量抽样检查的内容、部位等详细内容,抽样检查 方案应具有随机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 【验收前审核】监督机构收到验收申请后,审查验收方案内 容是否可操作性,审核验收范围与工程图纸和缓建、缓验及甩项报告是否 一致,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方可组织三阶段验 收工作。 第八条 【意见处理】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2 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 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章 单位工程验收 第九条 【预验收】施工单位对(子)单位工程自验合格后,总监理 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 (子)单位工程预验。各相关参建单位应参加预验收,预验程序可参照单 位工程验收程序。 (子)单位工程预验合格、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 位提交(子)单位工程预验收报告,预验收报告须经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批准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验收前检查】建设单位须在提交 (子)单位工程预验收报 告后,向监督机构提交《(子)单位工程验收前检查申报表 》(附件二)。 监督机构组织验收前施工资料抽查与实体质量抽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 改意见。 (一)资料抽查 监督机构对(子)单位工程施工资料抽查重点包括主要产品材料、构 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及抽检报告、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重大设计变 更等。一般(子)单位工程的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工程量大、 技术复杂的(子)单位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核查时间,最多不能超过 10个工作日; (二)实体质量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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