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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办理程序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办理程序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于2000年9月1日联合颁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的规定,省内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一)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等;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包括有线、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
(四)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五)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代号05)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
(六)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七)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八)防盗安全门(产品代号08)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
(九)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十)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二、省内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型号、规格并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市、州公安局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经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每种型号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书;
市、州公安局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公安厅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市、州公安局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批准登记书发送市、州公安局安全技术管理部门,由市、州公安局安全技术管理部门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审核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市、州公安局安全技术管理部门,由市、州公安局安全技术管理部门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
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
(一)、每年的1至4月份进行年检。主要检查企业变更及所获准生产登记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情况。至开始年检之日,获准生产登记不满半年的产品免检。
(二)、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视为无效。
(三)、年检时,各生产企业应到省公安厅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如实填写由公安部技防办统一格式的《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年检通过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标志。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08]19号)文件精神,我省暂不实行年检。)
令 公 安 部 第12号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和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第五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取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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