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卫生法制定及实施.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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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浙江教育出版社《卫生法学》 主 编 沃中东 第一节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卫生法的制定(课本20-24页) (一)概念 卫生法的制定: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卫生法制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卫生法律) 广义的卫生法制定(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卫生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特别行政区卫生法律文件) (二)卫生法制定的原则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1982年宪法) 2﹒法制统一原则(遵循宪法原则) 3﹒民主原则 4﹒实事求是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卫生法立法体制 卫生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制定与修改:宪法(根本大法);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一般法律;部分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 卫生部门规章:国务院卫生部等有关部门 地方性卫生规章:省一级人民政府、省会城市、经济特区与国务院授权的较大市人民政府 (四)卫生法立法程序 卫生法律立法程序:提案权: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下列部门或组织中无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 C.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D.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答案:B D 二、卫生法的实施(课本24-28页) (一)卫生法实施的概念 卫生法的实施: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二)卫生法实施的方式 卫生守法 卫生执法 卫生司法 卫生法律监督 ◆卫生法律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 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 非国家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民个人监督)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2005年6月10日)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2006年11月20日)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2006年11月20日) 这是依法行政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具体体现。 卫生法的解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卫生法,根据立法原意对卫生法律规范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司法解释(司法应用:审判与检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政解释(执法应用: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三)卫生法的效力规则 卫生法的适用规则:卫生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卫生法律规范的问题。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从新原则) 卫生法效力冲突的裁决制度 卫生法律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卫生行政法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国务院) 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规章之间不一致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制定机关) (2)地方性卫生法规与卫生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意见: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卫生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同一制定机关或不同制定机关的共同上级机关 (四)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卫生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卫生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卫生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卫生法的生效:(1)规定某一具体时间生效;(2)规定公布之日生效;(3)没明确规定,从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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