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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doc
湖南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优美、舒适、安全、文明的公寓学习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公寓育人的重要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学生权利
(1)使用公寓内的设施,在有关设施损坏的情况下,有权按规定申请维修;
(2)制定学生公寓自律公约,实行自我管理;
(3)参与学生公寓管理和文化建设活动,并提出合理的意见或建议;
(4)个人在寝室内的隐私权等正当权益受到尊重;
(5)对在学生公寓区所受的处理或处分提出异议。
2.学生义务
(1)遵守本规定及学校其他纪律要求;
(2)遵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共秩序,不做出侵扰他人的不当行为;
(3)安全、节约用水用电,爱护消防及公寓区室内外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可能影响公共秩序或安全时,应及时报修;
(4)保持公共卫生、室内卫生和个人卫生,积极配合公寓的例行安全、卫生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住学生公寓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及留学生。
二、入住和退宿制度
第四条 凡取得湖南商学院学籍的学生均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寝室和床位,学生应服从安排。未经批准,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
第五条 学生报到后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寝室钥匙,清点所住房间内各类家具、用具。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照已编排好的楼栋、房间、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床位。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校内外租房的学生必须先向所属学院申请,学生和家长做出安全承诺,所属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校内外租房申请审批材料交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学生离校(含毕业、结业、退学、转学等)必须在接到学校通知后3日内办理退宿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滞留在公寓内。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可在学校作出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后再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休学时须办理退宿手续,复学时持《复学通知》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应自行妥善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各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本人负责。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留校住宿学生必须先向所属学院申请,学生和家长做出安全承诺,由所属学院党委副书记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所属学院上报的信息汇总表进行住宿安排。
三、内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寝室长属于学生干部。寝室长应带领全寝同学,制定寝室公约,遵守校纪校规,搞好寝室内务,积极参加公寓文化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床、书柜等家具应按学校统一规定摆放,不得随意移动位置;学生不得私自对寝室进行装修、改造,不得有在寝室墙壁打孔、粘贴墙纸、乱涂乱画等破坏寝室墙面美观的行为,违者必须及时整改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寝室内务实行轮流值日制,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每年配发一次卫生工具。室内应做到地面洁净,门窗玻璃明亮,各类物品摆放整齐,墙壁无蛛网,阳台无积水、无脏物,房内无异味。
第十三条 实行每周二下午大扫除制,各学院组织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每日对所有学生寝室进行普查、晚间生活秩序检查,每月对所有学生寝室进行安全、内务大检查。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区内公共场所文明卫生,不高空抛物、倒水,不在走廊摆放物品,垃圾分类打包,放置到楼栋外垃圾箱(站),不乱倒饭菜污水,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垃圾,不乱张贴和散发广告、传单。
四、财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应爱护公物,合理使用和保管家具等设施,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装或将其搬出学生公寓。学生公寓禁止寝室自行安装洗衣机。
学生公寓内各类设施、用具如需维修,按规定进行报修,如属使用不当、丢失等而导致的维修,须先办理赔偿手续后再进行维修。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维修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即:应急维修项目(如涉及寝室安全的门锁、无水无电、水管破裂等)做到即报即修,不超过12小时;日常维修项目(水电、门锁、家具等)当日报修当日完成,不超过24小时;专项维修项目(如屋顶漏水、寝室漏水、主供水电线路故障等)及时上报并告知学生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对自己的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寒暑假期间应带回家。
五、水电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应节约用电用水,做到离寝断电断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用电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标准为每生每月5度电、3吨水,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超过定额部分按长沙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寝室空调插座及直饮水机插座是专用插座,学生不得利用专用插座使用其他电器。学生不得有拆(撕)水、电表等计量器具的铅封(封条)和窃水、窃电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使用或存放液化气具、酒精炉、电烤炉、“热得快”、电热杯、干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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