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控制与宽严相济.docx

  1. 1、本文档共1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论犯罪控制与宽严相济 [内容提要]社会犯罪现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深 层次的问题,任何阶级社会绝对不可能没有犯罪。而且研 究表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入深层次转型时期的社 会犯罪率都会有日趋上升的趋势。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 济建设持续迅速增长,在此期间的犯罪现象也呈逐步上升 的势头。目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由中 央于xxxx年12月在全国政法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其是我国现阶段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最重要的 刑事政策。本文笔者分析历史上曾出现的以法律控制为主 的刑罚威吓和社会防卫两种犯罪控制模式及其不足,论证 犯罪控制的必要性,通过借鉴、吸收两种犯罪控制模式的 优缺点,研究探讨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犯罪控制的理 念转变,提出应根据社会情势的不同来决定刑罚的宽与严, 在刑事司法中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互济,并注 重从法律控制到社会控制的循序延伸。笔者最后认为,对 犯罪的有效控制最根本的还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 进步和政治清廉。 [关键词]和谐社会犯罪控制宽严相济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尤其是在转型时期的中国, 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但犯罪并不是不能控制,有必要运 用正确的方法进行控制。本文借鉴历史上曾出现的刑罚威 吓和社会防卫两种犯罪控制模式,立足于我国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对轻轻重重主义和单纯的以刑罚控制犯罪的刑事审判思维 进行检讨,提出完善我国控制犯罪的建议对策。 一、犯罪控制模式与控制犯罪的必要性 犯罪控制与犯罪控制模式 犯罪控制,就是使犯罪不超出一定范围或使犯罪处于 自己的影响之下,即将犯罪状况限制在正常度以内。所谓 犯罪正常度是指具体时空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状况可 以容忍的态度。[1]从犯罪学角度来看,犯罪现象是一种复 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深层次的 问题。任何阶级社会绝对不可能没有犯罪,一味地用和谐 标榜而认为犯罪是不正常现象的想法是错误的。鉴于此, 储怀植先生认为:“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经验表明,犯罪可 以控制,但无法消灭,这是由基本犯罪规律决定的。” [2] 因此,犯罪控制概念的提出,以犯罪无法消灭为前提,也 是一种不得已的理性选择。 所谓犯罪控制模式,是指国家以预防犯罪、遏制犯罪 为目的,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目标而制定和运用的可 供人们理解、把握和效仿的各种策略和手段。在目前的社 会大背景下,主要是采用法律控制模式来控制犯罪。而在 历史上曾先后出现过刑罚威吓和社会防卫两种模式:[3] 1、刑罚威吓模式。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法学家 莫不主张用重刑威吓来预防犯罪。如韩非子说“明主治 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管子称“行令在乎严刑”,商 鞅称“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所以,中国古代刑罚中的种 种酷刑,如剧刑、宫刑、辕刑、醯刑等,总以其残酷著称 来遏制犯罪的发生。西方刑事古典学派也主张刑罚威吓模 式,最早由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被称为“刑法学之父” 的贝卡利亚提出。他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一 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错误”,而在于“阻止 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4 ] 之后,边沁首次将刑罚的目的划分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其中在一般预防主义中费尔巴哈以立法威慑论而著称,菲 兰吉利则主张行刑威慑论。菲兰吉利指出:“刑罚的执行给 公众以恐怖,使之目击犯罪所应得得惩罚而生戒心,进而 防止一般人犯罪”。[5]这是以犯罪人的意志自由为前提的, 根据趋利避害的功利原理,刑罚威吓足以遏制犯罪。 刑罚作为最强硬的犯罪应对措施,在犯罪控制中发挥 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刑罚只是犯罪控制的手段之一, 大量的司法实践证明,在西方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刑罚 威吓模式却无法控制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尤其是累犯率。 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的刑 罚目的变得如此脆弱,人们对刑罚的威吓作用产生怀疑, 因而出现以刑事实证学派为代表的社会防卫模式。 2、社会防卫模式。刑事实证学派在批评刑罚威吓模式 的基础上提出社会防卫模式,是建立在特殊预防的刑罚目 的之上的。该模式摆脱了对一般犯罪人的单纯威吓刑罚观 念,将其改造成对犯罪人矫正救治的刑法观念。代表人物 菲利和其师龙勃罗索均主张这一模式,而冯?李斯特更是完 善了社会防卫的理论体系。冯?李斯特指出:“最好的社会 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他相信制裁措施将来一定 会退居到次要位置上去,取而代之的是“刑罚替代物”, 即在各种立法、政治、经济、行政和刑罚手段中,从最大 的机构到最小的单位,社会体制将会得到最大调整。[6]但 实践的证明是,社会防卫模式并没有在西方国家取得预期 的效果。自20世纪70年代,犯罪率大幅上升,犯罪特点 呈现新的变化,如犯罪低龄化

文档评论(0)

ggkkppp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