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商事证据制度的重构及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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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商事证据制度的重构及完善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 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 着至为重要的影响。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证据法,关 于证据制度均是在诉讼中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问 题长期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问题搞 突然袭击,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证据问题, 已经成为制约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 决,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标难以实现。因此,重构我国民 事证据制度并加以完善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迫切要求, 也是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笔者现结合该证据规则对我国 证据制度的重构及完善发表个人之拙见。 [关键词]:民商事证据重构完善 [正文]: 一、证据规则在民商事审判中的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十分的原则,可操作性 不强,这往往会导致证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的 缺憾,如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 性和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很容易造 成法院的公信力的下降,还有的当事人利用证据问题搞〃突 然袭击〃,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另外,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 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判断证据,影响 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这些无疑会成为制约司法公正和 效率的重要因素。《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弥补了证据问 题中的缺陷,对证据问题作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为法官 审理案件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依据。 1、当事人自认规则的确立 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 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的声明或表现,对自认的事 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自认一经作出,不仅对当事人 产生拘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间接的产生拘束力,自 认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我国《民事 诉讼法》对自认没有作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关于当事人无 需举证的情形中,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和诉讼请求 的承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诉法对 自认的原则规定,但这一规定并不全面,《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对自认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基本上确立了我 国民事诉讼的自认规则。自认制度既能免除一方当事人的 举证责任,也能使相关事实在诉讼中得以迅速的确认,这 样无疑大大减轻了当事人收集、保证以至相互质疑证据的 负担,也减少了法院对这部分事实的审查之责,更加速了 诉讼的进程,因此,自认规则的确立为民事诉讼中简化诉 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发挥了优势作用。 也为司法公正和和效率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的确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 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证 人出庭作证规则,加之我国公民普通法律意识不强,证人 不愿出庭作证成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大的障碍,在审判实 践过程中,绝大多数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即使一些愿意出 庭作证的证人也或多或少受到某种利益驱动或与当事人有 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不是真正想帮助法院公正地审结案件, 有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就用小纸条书写证明,而这证明 是真是假无法辩明,对这样的证据无法认定,而事实上这 些证人往往非常了解案件事实真相,他们不出庭,不利于 法院查清案件的事实,有些当事人也因这些证人的不出庭 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另外,在实践中,还出现了证人 作伪证等现象,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法院快捷高质的审结 案件,《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重申了证人出庭作证的 义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做出了具体界定: 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 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同时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 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 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 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 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证人出庭规则的具体规定, 有效的提高了证人的出庭率,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既 能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责任感,又能保证法 院高效优质地审结每一件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 二、证据规则在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1、失权制度的确立有时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利。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也称证据失效制度,它是指在 法律规定获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 有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在期限经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当事 人因此而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一项制度。证据失权 制度,具体而言,应该包含以下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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