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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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加强教学管理,保障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学质量,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学校对《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各学院、各单位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统一收集汇总本单位意见,并将反馈意见于2018年9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联系电话联系人:陈少靖。 ? 附件 HYPERLINK /upload/file/2017122112306405.doc :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教务处 2018年7月9日 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本科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福州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指教学及管理人员在本科教学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打乱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与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管理类(A)、教材(B)、教学类(C)、考试与成绩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E) 五种类别。 第五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三级教学事故(III)、二级教学事故(II)、一级教学事故(I)。 (一)三级教学事故(III)。三级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II)。二级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级教学事故(I)。一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按照《福州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七条 对于三级教学事故(III),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同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岗位考核奖励。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视为二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二级教学事故(II)处理。 第八条 对二级教学事故(II)责任人,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岗位考核奖励。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视为一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一级教学事故(I)处理。 第九条 对一级教学事故(I)责任人,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同时学校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岗位考核奖励。 第十条 对二级教学事故(II)责任人,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延迟一年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对一级教学事故(I)责任人,延迟两年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事故责任人,学校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应报学校主管人事的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者,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未按事故条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学校将视情况对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所在单位负责人下一年度各类教学评优、评奖资格,以及单位集体类的教学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国家、省各类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10个工作日填报《福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校教务处。 三级教学事故和二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定。一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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