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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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doc

包头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作用,同时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充分体现客观、公正、准确和规范的评审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中心负责项目评审专家的征集和使用。项目评审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库在现有《包头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基础上增加“项目评审专家分库”,统一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实行“统一征集,择优选用,随机抽取,动态管理”的办法。 专家征集 第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由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项目评审条件的专家通过《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办事平台”的“评审专家管理”注册登记。注册登录环节必须选择“项目评审专家”,经审核通过为“有效”状态,即可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规范,无个人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评审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坚持原则; (三)从事相关领域5年以上,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有中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 (四)熟悉项目投资评审政策法规,精通专业业务,具备项目评审能力; (五)有计算机使用基础,具备网上评审项目的操作能力; (六)本人愿意参加项目管理中心组织的投资评审,并接受监督管理; (七)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述能力,具备承担评审工作能力; (八)特定专业领域的资深专家,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管理使用 第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根据专业能力、工作领域和资格证书,自主选择能够胜任的评审项目范围,并在项目专家库登记注册; 第七条 评审专家按照随机原则自动抽取确定。项目管理中心根据评审项目要求。通过“项目评审专家库” 提前选定评审专家范围数量,评审时间地点,评审方式和资格条件,系统按照“电话联系,语音确认,短信通过”方式自动审核,封闭抽取。 第八条 专家组长资格获得与取消 工作认真负责,评审工作经验丰富,综合能力强,且一年内累计二次考核优秀的获得专家组长资格。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考核在良好及以下取消专家组长资格。 第九条 项目评审期间,遇有疑难、争议或重大分歧问题无法形成评审意见,评审组应及时与项目管理中心汇报沟通,研究解决意见。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中心应当对项目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审查。复核情况通报评审专家,发现问题要对评审专家进行咨询,必要时提请评审专家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中心根据评审专家履行项目评审权力义务,出具的评审报告,遵循评审程序和遵守评审纪律情况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作出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在被评审项目机构兼职、任职,或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二)近亲属在被评审项目机构兼职、任职,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三)有重大争议问题的原项目评审人员; (四)参与被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工作的。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退出专家库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承担项目评审的; (二)因工作变动不便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实际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专家主动申请退出的。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并责令退出专家库 (一)专家注册登记信息造假的; (二)无特殊情况,连续两次以上不能参加项目评审的; (三)评审会后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四)不按项目评审办法、评审程序及有关规定评审的; (五)违反项目评审规定,向外泄露有关评审情况的; (六)收受项目单位财物,有受贿行为的; (七)按照项目评审回避制度,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经举报核实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专家权责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按照项目评审方案、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自主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根据项目评审管理需要,可以参与项目评审,也可以提供项目咨询,还可以参与重大项目论证,为项目管理中心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评审项目相关资料信息; (二)参与项目评审过程,并对项目投资情况有知情权; (三)对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合规性、合理性行使评审权; (四)对评审项目是否获得通过有表决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评审、咨询和服务的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评审工作; (二)认真完成规定评审程序,提供真实、规范的评审意见,解答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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