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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文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优秀研究生等评选,保证评优、评奖公平、公正,真正发挥评比工作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方案》、《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试行)》、《苏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苏州大学“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例(暂行)》等相关条例,结合学院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苏州大学文学院全日制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对在职、定向、委培生有特别规定的,分别在相关条款说明)。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政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成立的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奖、评奖工作,讨论解决评选过程中的问题,审核初评结果并予公示和上报。 第四条 学院按年级、学科为单位成立由研究生代表组成的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研究生辅导员的指导下负责按计分办法计算申报人的积分,并进行交叉审核。 第五条 评奖评优工作按照学校研究生院的部署,以班级为单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院领导、研究生工作管理人员、学生工作小组共同参与下开展评选。 第二章 奖学金评选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评选范围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是基本学制年限内在校在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并且其人事档案(已参加工作的包含工资关系)须转入我校。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学术型研究生每学期需参加8次学术讲座;专业型研究生每学期需参加6次学术讲座。 6.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2)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者; (3)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 (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 (6)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 (7)在研究生培养环节中未达到规定要求者(包括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学位论文开题不通过、中期考核不合格等); (8)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 (9)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10)其他经学校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三、奖励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一等奖14000元;二等奖11000元;三等奖7000元。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四、评审原则 1.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在同一学年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兼得,但可与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兼得。 3.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报考情况和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进行评定。硕士推免生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的,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特等或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硕士推免生可根据综合成绩排名先后顺序获一等或二等学业奖学金。经入学考试录取的硕士一年级学生,根据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先后,按照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名额依次获得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4.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学生来源和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进行评定。经“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博士生第一学年可根据考核成绩排名直接获得特等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学院根据考核成绩依次择优确定各等级获奖人员。经入学考试录取的博士一年级学生,可根据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先后和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名额依次评定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5.研究生二、三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其上一学年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表彰奖励等因素综合评定,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苏州大学。具体计分办法及评分标准根据细则的第三章—计分办法及标准进行。 6.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五、评审程序 1.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评、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2.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3.院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及获奖等级,并在学院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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