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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沾化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doc
《滨州市沾化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的民生大事。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鼓励和规范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工作,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有关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政策:
2017年8月9日,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联合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适用于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奖励。并授权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文件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制定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鲁食药监发〔2017〕67号),并要求市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程序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滨州市财政局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7〕67号)文件要求,结合滨州实际,制定了《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滨食药监发〔2018〕28号),并要求县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程序由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滨州市沾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滨州市沾化区财政局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7〕67号)文件要求,结合滨州实际,制定了《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滨食药监发〔2018〕28号)的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我局统筹谋划、科学安排,分阶段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标准和要求。我们专门成立了以副局长范晓光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思想认识,安排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强化监督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多次开展调研,了解全区常见食品药品举报投诉行为并针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设定举报投诉监督管理的条目,再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理清所有的举报投诉监督管理条款,逐一登记,分类汇总,为细化、量化食品药品举报投诉奖励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抽调食品药品专业人员和具有法律知识和丰富执法经验的人员,共同起草制定《滨州市沾化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形成初稿。8月14日,区局召开全系统法制研讨会研讨《滨州市沾化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广泛听取一线执法人员意见。针对所收集意见,对《滨州市沾化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最终定稿。2018年8月21日,《滨州市沾化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报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后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制定特点
(一)《办法》明确了奖励主体。考虑到举报受理部门对于举报案件立案处理后的相关信息掌握不全面,负责奖励实施的难度较大,因此,《办法》明确实行“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即由负责举报调查、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
(二)《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资金来源。规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奖励资金能得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
(三)完善了奖励情形和奖励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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