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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法律法规部分 工业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 何荣华 2008年4月 主要内容 一、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 二、γ射线探伤装置的安全使用 第一部分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 核技术利用的法律基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调整和规范我国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49号令 本条例遵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针对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进出口等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31号令 本办法是按照《安全与防护条例》的规定细化并制定核技术利用许可的实施内容与程序。 四、《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8号文件 加强对我国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号) 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 借鉴国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是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 立 法 原 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和核技术开发利用 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点 1. 法律对放射性污染的定义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2.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实际就是核安全与辐射安全问题。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3.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统一监督管理 对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活动进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 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4. 依据法律制定相关标准 该法律授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辐射环境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环保总局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技术标准。 “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制定相关标准的基本标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 5. 建立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制度 选址、建造、装料调试、运行、退役安全许可 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验收制度 辐射环境监测与监督性监测, 报告排放情况 机构、人员实行考核与资格认定制度 核事故应急制度 对放射源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许可、备案、存放、回收、保卫制度 放射性固体废物专营和许可制度 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预提 法 律 责 任 第48条 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 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执法主体是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法 律 责 任(续) 第49条至第58条 是违反法律的各种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执法手段: 警告, 限期整改, 停工整改, 吊销许可证, 承担刑事责任, 罚款等。 法 律 责 任(续) 第53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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