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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担保概述 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的类型 有关担保的两个共同性问题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债的担保,简称担保,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第三人的信用,或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作为其债权实现的保证。 1.担保是履行债的特殊保证。 2.债的保兼有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 3.担保具有补充性。 二、担保的类型 (一)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根据当事人订立的担保合同而成立的担保。 法定担保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无须当事人订立担保合同即可成立的担保。 (二)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包括: 约定人的担保 法定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保证的担保。包括: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成立担保物权; 金钱担保; 以移转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1.买卖式担保。 买卖式担保指一方当事人以附解除条件或买回条件的买卖方式接受对方信用并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对方当事人,以保证对方当其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包括: 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式担保 附买回条件的买卖式担保 2.让与式担保。 让与式担保指以让与担保物所有权作为履行债务保证的担保。 让与式担保根据标的物所有权让与方式的不同,分为附条件的让与式担保与信托式让与担保。 (1)附条件的让与式担保。 附条件的让与式担保指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作为延缓条件,或以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作为解除条件而将担保物所有权让与债权人,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2)信托式担保。 信托式担保指债务人以信托方式将特定财产的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同时债权人受信托条款约束而成立的担保。 3.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付清全部价金前,卖方对已交付给买方占有的出卖物仍然保留所有权。 (三)正担保与反担保 正担保即一般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主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 反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人将来追偿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在正担保的基础上成立的担保。 三、有关担保的两个共同性问题 担保合同无效的问题 担保物权的期限问题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问题 1.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主合同无效。 (2)担保人无订立担保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担保物属禁止流通物。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担保合同非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或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与担保责任的区别: 前者于担保合同无效时发生;是民事责任,以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为条件;是赔偿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后者于担保合同有效时发生;担保责任虽称“责任”,实际上是民事义务,其承担与过错无关;担保责任是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二)担保物权的期限问题 1、担保物权依其性质,不宜永续存在,因此担保物权为有期物权。 2、担保物权不是请求权,而是支配权,因此也不适用具有消灭时效性质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3、担保物权的存在期限为被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二年。超过这一期限,担保物权消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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