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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反倾销税的程序 一般应由国内工业或其他实体代表国内工业提出书面申诉 有关当局审查证据的准确性和充足性,以决定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 在发起调查之前,有关当局应通知出口国的政府 各有关当事人均应给予充分的机会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征收反倾销税的程序 有关当局可以采取征收临时税和要求提供担保金等临时性的措施。 如果出口商提出愿意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按倾销价出口其产品以消除倾销所带来的损害影响,有关当局可不经采取临时措施或征反倾销税而中止或终止调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是一国针对存在补贴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反补贴协定》第 1 条规定,补贴是指在某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公共机构作出的财政支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予的利益。 补贴种类 禁止使用的补贴是指能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直接扭曲作用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国内含量补贴两类。 可申诉的补贴是指成员方由于某一成员方实施的补贴其利益受到不利影响时可提出反对意见或提起申诉的补贴。 不可申诉的补贴是指成员方对某一成员方实施的补贴不能提出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 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 补贴产品的进口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非关税措施 对进口商品的数量限制 对进口商品的数量限制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的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事先地或随机地、一般地或个别地予以限制。 数量限制与关税措施都可对商品的进口起到阻碍的作用,但关税措施只是改变国际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数量限制则切断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 进口配额制 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数量或金额的限制,超过限额的商品不准进口,或对其征收较高的关税。 进口配额可分为单边配额、双边协议配额和多边协议配额。 进口许可制 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须事先申请领取政府有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否则不准进口。 进口许可制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与进口配额制配合实施,对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发给许可证。 另一种则与配额无关,每笔进口都只在个别申请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发给进口许可证。 技术壁垒协议 技术壁垒协议首先要求在技术法规的适用方面实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协议要求在制定、采纳和实施技术法规时,不应对国际贸易制造障碍。 协议规定了成员国中央政府机构在评审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本国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时的程序规则。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只适用于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适度,并建立在科学原则的基础上及不背离现有的科学依据: 不得在成员问构成歧视,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一种隐蔽的限制; 该义务应与 GATT 1994 第 20 条 b 款关于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除外相一致。 尽量采用和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但如成员认为有科学理由则可采用更高标准,但必须经过科学审查。 三、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通常是指条约所规定的允许缔约国在特定情况下,为保障自己的重大利益,可采取的背离条约义务的措施。 我国外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2年实施) 《保障措施协议》 GATT第19条:关于对某些进口产品的紧急措施 依据《保障措施协定》缔约国可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 某类产品进口数量的绝对或相对增加(与进口国的生产相比较); 增加的进口造成进口国相关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 保障措施的形式 基础不同 条件不同 原则不同 形式不同 * 托收的种类 托收以是否要求附上有关单据,可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又可根据向受票人交付单据的时间的不同而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按支付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 国际贸易中使用托收支付应注意的问题?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支付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付款的一种书面承诺。 国际商会于1930年首次制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供各银行和银行公会自愿采用。 1983年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到目前为止共经过了七次修改,目前使用的是2006年的修订本,通常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简称UCP600)。已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采用该惯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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