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03宪法(99.03.01第十二版)增补内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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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03憲法(99.03.01第十二版)增補內容 因本版目前尚未改版,然為因應讀者需求,本書P217之後,增加第五節考試院以及第六節監察院之相關內容,俾供讀者卓參: 第五節 考試院 壹、前言 獨立的考試權是我國政治制度的特色,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依我國憲法五權分立之精神,與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四院立於平等地位而獨立行使職權。除職掌全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衡鑑外,更為公部門人事法制最高主管機關,肩負著健全文官法制,激勵公務人員士氣,強化行政中立與落實倫理價值的主要責任。 面對全球化、知識經濟的時代,為順應國際情勢,體察社會需要,回應民眾希望,考試院更應本於職責,因應國家政策,積極推動各項考銓改革,健全文官體制,強化公務員素質與能力,提升國家競爭力。考試院除院本部外,還包括四個所屬機關,分別是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會)。 貳、組織職掌與重要業務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另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考試院的政策及有關重大事項,都需經過考試院會議討論決定。至於所屬的二部二會,考選部主管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種國家考試;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及其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法制事項;保訓會負責有關公務人員權利保障與訓練進修政策、法制事項,並執行各項保障業務暨規劃辦理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及行政中立等項訓練;基金監理會則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規定,該局有關考銓業務,應受考試院監督。 目前,第11屆考試院副院長、考試委員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就職,並自同年9月1日起由副院長代理院長職務,院長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就職。 【隨堂測驗】 ( C )1.下列有關考試院之敘述,何者錯誤?(A)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B)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及退休等法制事項 (C)就有關所掌事項,不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D)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解析】如果從國家考試出題的傾向來分析,我們可以發現考試院以及監察院相關的制度,與總統、行政院、立法院以及司法院的相關憲法制度比較起來,出題的頻率以及出題數都是比較少的,因此,就考試院以及監察院而言,讀者只要熟悉憲法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配合增補資料中對於考試院以及監察院的簡介,應足以應付考試之需要。本題就是測驗憲法本文第87條有關考試院的職權的相關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B )2.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那個機關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A)司法院 (B)考試院 (C)法務部 (D)考試院人事行政局。 【解析】本題是基本概念題,不過也有陷阱,人事行政局隸屬於行政院,考試院的監督,而不是考試院所屬行政機關,因此(D)的選項是錯誤的,請讀者特別注意。 一、考試院會議 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銓敘兩部部長及保訓會主任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則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考試院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決定考銓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院會採【合議制】,須有應出席人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另除應出席人員外,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所屬部會副首長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均應列席考試院會議。必要時,院長並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如考試院首席參事、秘書處處長、各業務組組長等。 院會討論之議案得視其性質,交付小組審查會或全院審查會審查。全院審查會以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訓會主任委員組織之,由副院長召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交由考試委員召集。小組審查會以應出席人7人至11人組織之;其召集人及審查委員,分別輪流擔任。議案交付審查時,應指定有關列席人員參加,並由考試院相關單位及關係部會準備必要之參考資料。審查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審查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由召集人作成審查報告,提院會討論。 針對考試院所職掌的業務,考試院院會成員一向以主動積極態度,研究規劃考試院所負責的業務,除依業務需要赴國外考察研究各國文官制度,以作為院會策劃與改進考銓業務之參考外,另為強化與各界聯繫溝通,擴大考銓保訓行政之參與層面,並經常實地參訪各機關,以走動式政策行銷方式,主動與參訪對象近距離對話,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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