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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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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第四十三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 本章纲目 第一节 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理论学说 第三节 违法行为(违法性侵害行为) 第四节 损害 第五节 因果关系 第六节 过错 第一节 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二、构成要件的意义 1、对当事人来说 2、对法院来说 思考: 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有何关系? 第二节 关于构成要件的理论学说 一、三要件说: 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性不足于作为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王利明、孔祥俊) 二、四要件说 笔者认为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认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张新宝)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杨立新) 分歧的本质 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的根本分歧在于对过错的性质认识的差别: 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主观的是一种心理状态,因而与行为无关。 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并非在于加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应当具有非难性。 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违反法定义务、对受害人的权利之侵害或者未达到合理的行为标准的行为。 实际上,客观过错是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行为合并起来考察,强调从客观方面判断行为的可归责性,弱化对加害人心理状况的要求。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主观过错说强调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解释了过错来源于行为人应受非难的主观心理状态,从而奠定了责任自负的基础,突出了侵权行为法的预防和教育功能。 而客观过错说虽然有一些优点,但是它割裂了意志与行为的关系,否定了人的意志对行为的决定作用,因而不能准确地说明客观过错的内容和本质。 第三节 违法行为(违法性侵害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 二、违法行为的方式 三、违法行为样态 四、阻却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 违法行为,是指加害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加害于受害人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 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义务和特定义务,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不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作为与不作为] 参见[江平教材《民法学》,544页。] 行为人的积极作为行为或者消极不作为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加害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就其本质特征而言具有违法性或者说“不法性”。 违法行为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素,这两个要素构成违法行为要件的完整结构。 违法行为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违法行为是加害人或者被监护人、雇员所实施的行为 (二)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违法性 [加害人角度]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表现为: (1)违反了最广义的法律对加害人所设定的义务; (2)违反了判例或者司法解释等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加害人所设定的义务; (3)违反了公序良俗对加害人所要求的义务; (4)违反了在特定环境条件下加害人依常识或者诚信原则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违法行为所侵犯的 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害人角度] 1、加害行为通常是对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之侵害 。 2、加害行为也可能是对他人受到法律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侵害 。 二、违法行为的方式 (一)作为 (二)不作为 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的明确规定 2、合同的约定 3、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4、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分析以下行为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1、甲租赁乙的房屋,租赁关系消灭后,继续占有,甲拒不搬出,其侵害乙的所有权的行为究属“作为”,抑或不作为? 2、医生和病人有隙,医生偷偷关掉氧气筒,其侵害病人的生命权的行为究属作为,抑或不作为? 三、违法行为分类 (一)故意的加害行为、过失的加害行为与不基于过错的加害行为 (二)单个人的加害行为与多数人的加害行为 (三)积极的加害行为与消极的加害行为 (四)对不同性质的民事权益的加害行为 四、阻却违法行为 所谓违法性阻却,即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虽然侵害了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但是由于该行为具有某种合法的理由或者事由,而使其不具有真正的违法性。这种“合法的理由或者事由”被称为违法阻却事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第107条);(2)正当防卫(第128条);(3)紧急避险(第129条)。 此外,学说上通说认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害人同意的行为(其同意不得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也是应当被承认的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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