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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注意:①选举权 选举 ②哪些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未满十八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 含义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结社自由 集会自由 游行自由 示威自由 通过语言表达意思 以出版物形式表达 法定程序、持续性 聚集在一定场所 列队行进表达 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 2、表达权利——民主的广泛性(权利广泛性) 在法律规定内行使政治自由 控告权 申诉权 检举权 建议权 批评权 监督权 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3、监督权的定义和内容 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批评和建议: 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提出批评,对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 ▲申诉: 公民对国家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诉讼判决不服,或者受到压制、歧视等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请求免除、减轻处理或予以平反,给予公正待遇。 ▲控告:公民因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有权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指控、告发,要求依法处理。 ▲检举: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检举,要求依法处理。 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信访举报制度 新闻监督制度 其他监督制度 1.“诤言奖”办公室 2.市长热线电话 3.“市长与市民见面日 4 .设立“意见箱” 5.听证会…… 我国监督制度 某市级领导在人大换届选举中涉嫌贿选被依法逮捕,在法庭上,他辩护道“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自己在工作岗位上也是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又是市级干部,应该从轻处罚”。 周某的辩护是否合理?他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违反了什么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人身权利与义务 (一)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 生命权包括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发生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 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视情节轻重依法承担责任 (二)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 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 (三)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四)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司法机关可以随意搜查公民住宅? (五)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 讨论:偷看他们手机内的信息算不算干涉他人通信自由侵犯他人权利? 通信自由包括通信秘密,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宪法第40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财产权利与义务 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 1、公民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排除他人干涉 2、国家征收、征用农民财产须为公共利益,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3、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负赔偿责任 4、公民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否则应负相应责任。 (二)继承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权利保障与义务 《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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