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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已于2018年8月13日公开发布。为了便于社会和公众更好地理解该《认定办法》,现就《认定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一般湿地认定是通过行政确认的方式对一般湿地进行认定,是我市一般湿地纳入《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依法进行分级保护和管理的关键环节。通过认定,明确湿地边界,明晰单块湿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保护管理机构责权,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执法,维护湿地生态安全底线,建立生态补偿、资源有偿使用、监测预警和管理成效评估,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评等湿地管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湿地科学规范管理。在全面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湿地资源,发挥湿地综合效益,确保湿地总量不减少、面积不缩减、生态功能不减弱,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制定的依据
为认真落实《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4〕44号),依法分级保护和管理湿地,2016年6月,云南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湿地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前基本完成一般湿地认定工作。根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一般湿地认定由各州(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2017年12月,《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1号)印发实施,明确了由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一般湿地认定办法,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一般湿地认定。
《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共十条内容,涉及一般湿地及认定概念、湿地命名方式、一般湿地的认定范围及认定程序、湿地认定后名录公布和保护管理等方面内容,后附《一般湿地认定情况表》和《一般湿地名录》样表。《办法》明确:全市范围内除国家(含国际)、省级重要湿地外,面积超过8公顷且具有生态服务功能的湖泊和沼泽类型的自然湿地全部纳入一般湿地认定范围;对重要的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应当进行认定。经认定并公布的一般湿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设立界标,标明湿地范围,严格按照《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等保护地范围内的湿地,应当纳入湿地认定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涉及到名录调整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一般湿地认定,一是明确湿地边界范围,明晰单块湿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保护管理机构责权,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执法,维护湿地生态安全底线,建立生态补偿、资源有偿使用、监测预警和管理成效评估,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评等湿地管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湿地科学规范管理。二是对已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因地制宜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各种保护方式进行分类保护,并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特征进行分区管理,严格湿地范围内开展建设行政许可审批。三是认定后的一般湿地名录由县级政府公布,并逐级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后的湿地应明确边界及管理主体,设立界桩界标,根据资源条件建立保护地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四、《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实施期说明
《认定办法》发布日期是2018年8月13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保山市林业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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