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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防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由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滞后性和复杂性,人们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视程度尚不如对废水和废气那样深刻,长期以来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效的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2、随着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加重,以及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加强,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越来越关注,如媒体对“洋垃圾入境”‘、城市垃圾分类、白色污染的讨论以及相应的市场反映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建立完整有效的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就显日益迫切。 3、我国目前固体废物管理体系是: (1)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主,结合有关的工业主管部门以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 (2)为实现固体废物的“三化”,各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 1、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包括: * 1、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 * 1、各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 * 1、我国现行的城市垃圾管理体制,是从80年代逐渐形成的,对加强城市垃圾管理发挥过很好的作用,并且与《固体法》相一致,即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管理机构如图所示。 * 1、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固体法》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2、分类管理制度: (1) 固体废物具有量多面广、成分复杂的特点,因此《固体法》确立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管理的原则, (2)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和处置原则; (3)在《固体法》第50条中明确规定“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的未经安全性处理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1)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掌握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而有效地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固体法》要求实施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制度: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 1、排污收费制度: (1)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2)固皮物是严禁不经任何处置排入环境当中的。《固体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酌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这样,任何单位都被禁止向环境排放团体废物。 (3)固体废物排污费的交纳,则是对那些在按照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这些设施、场所达到环境保护标准之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而言的。 2、限期治理制度: (1)解决重点污染源污染环境问题: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或者已建设但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单位,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 (2)对于排放或处理不当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责任者,实行限期治理、是有效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3)限期治理就是抓住重点污染源,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和构力,解决最突出的问题。如果限期内不能达到标准,就要采取经济手段以至停产。 3、进口废物审批制度: 《固体法》明确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皮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1)规定了废物进口的三级审批制度、风险评价制度和加工利用单位定点制度;在这一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又规定了废物进口的装运前检验制度。 (2) 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遏止了曾受到国内外瞩目的“洋垃圾入境”的势头,维护了国家尊严和国家主权,防止了境外固体废物对我国的污染。 * 1、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 (1)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这一措施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得到妥善、适当的处置。 (2)而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也符合我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制度: (1)《固体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许可证制度将有助于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保证危险废物的严格控制,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事故发生。 3、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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