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鸿产品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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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与分红,一个都不能少 ——新三鸿重疾组合介绍 培训部 2004.12 一句话说清三鸿重疾 在新三鸿的基础上附加的重疾提前付功能 若三鸿与附加重疾保额不等 突破限制,重疾分红 Thank You! 开发背景 三鸿重疾组合产品知识 卖点分析 组合特色与目标市场 目 录 * * 开发背景 三鸿重疾组合产品知识 卖点分析 组合特色与目标市场 目 录 % % % % % 中国城市寿险市场客户拥有险种比较分析 当前,在险种的选择上,73.22%的投保人选择了健康险。 基数=拥有商业保险的个人 平安现有产品结构分析 注:以上为2004年7月首年标准保费排名前列的主险产品。 您准备好足够的医疗费了吗? 资料来源《卫生部信息统计中心2003年公报》 负利率时代, 你如何选择? 储蓄 保险 年通货膨胀率 一年期存款利率(调整后) 利息税 实际年利率 -4% -2.2% -0.45% 2.25% 负利率时代,平安重拳出击 开发背景 三鸿重疾组合产品知识 卖点分析 组合特色与目标市场 目 录 老三鸿回顾 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障 减额交清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分红 平安鸿盛终身保险(752) 平安鸿祥两全保险(778) 平安鸿利两全保险(751) 新三鸿主险 首年责任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新三鸿主险不包括《平安意外残疾条款附加条款》,意外残疾保障设计为独立附加险,为可选保障,保费为每万元6元。 附加 意外残疾 在重疾提前给付组合内的新三鸿主险,为避免保险责任发生重叠,不打包赠送《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在该组合外销售的三鸿主险,公司将继续附赠送《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新三鸿主险优化了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规则 新三鸿主险 投保年龄 鸿盛,0~65周岁;鸿祥,0~60周岁;鸿利,0~65周岁 附加险 可附加长期寿险、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医疗险 常青树计划 鸿盛2004(785)+鸿盛附加重疾提前给付+附加重疾豁免 无忧果计划 鸿祥2004(787)+鸿祥附加重疾提前给付+附加重疾豁免 富贵竹计划 鸿利2004(783)+鸿利附加重疾提前给付+附加重疾豁免 三鸿重疾组合 附加重疾提前给付 重疾 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 与对应主险的保险期限一致:鸿盛、鸿利附加重疾提前给付为终身险,鸿祥附加重疾提前给付为定期险。 男性25种,女性28种 因意外或90天后因疾病初次发生一类或二类重疾,按附加重疾提前给付险保额的80%或20%给付; 90天内因疾病初次发生重疾,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注:两类重疾给付各以一次为限。) 交费期限 与对应主险的交费期限一致; 鸿盛、鸿利附加重疾提前给付险的交费期限有20年和30年两种,鸿祥附加重疾提前给付险的交费期限有10年、15年、20年、30年、交至50岁、交至55岁、交至60岁、交至65岁、交至70岁等九种。 保险金额 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 发生一类或二类重疾给付后,对应主险的保额做相应调整。 豁免保费 保险期限 与对应主险的交费期限一致。 交费期限 与对应主险的交费期限一致。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90天后因疾病初次发生一类或二类重疾,豁免为主险及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以后各期保险费; 90天内因疾病初次发生重疾,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 三鸿主险、重疾提前给付附加险与重疾豁免附加险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附加重疾豁免 如果主险是鸿盛或者鸿祥—— 给付一类或二类重疾之一的,主险的保额按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主险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证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 鸿盛或鸿祥(10万)附加重疾(10万) 一类重疾 二类重疾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 如果主险是鸿利——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之一的,主合同身故保险金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 (1)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差额,加上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中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相等的部分所对应的保证现金价值。 (注:主险鸿利2004的生存金及保证现金价值不变) 鸿利(10万)附加重疾(10万) 一类重疾 二类重疾 1、发生一次给付,领取和现金价值变不变? 2、一类给付之后,再给付二类该给多少? 3、一类给付之后,身故该给多少?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 鸿盛、鸿祥(15万)附加重疾(10万) 一类重疾 二类重疾 单独保额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 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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