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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制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含义 虽然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规则没有直接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但从其规定可以看出,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性的判断标准是所运输货物从一国港口运送到另一国港口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一)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它是指船舶按照固定的航线和预先公布的船期表,在固定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运输。班轮运输适合于货流稳定、货种多、批量小的杂货运输。 班轮运输的特点: 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不签订专门的运输合同,按提单处理运输问题 承运人通常要求托运人送货至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交货,收货人在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提货 承运人负责包括装、卸货及理舱在内的作业,并负责全部费用 运费相对稳定,不计滞期费 (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也称为不定期船运输,它没有既定的船期表,也没有固定的航线,而是按照租船运输合同的约定组织货物运输,确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航次租船运输 定期租船运输 光船租船 三、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 中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与《汉堡规则》几乎相同的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二)提单的签发 1、签发人:承运人(也可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船长) 签发时间:通常为实际装船日或装船完毕日 签发地点:装运港口所在地 签发份数: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通常有二至三份(承运人凭其中一份交货后,其余正本均失效)。副本上无承运人签字,无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提货凭证 2、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如果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超过了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卖方为了逃避买卖合同中的延迟交货违约责任,通常通过签发保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日倒回到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内,此做法称为“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已处于承运人管理下,因故未能装船或已开始装船但尚未结束,由于信用证装船日期和交单结汇日期均已到期,经托运人请求而即时签发的提单。 无论是倒签提单还是预借提单,均属于欺诈行为,签发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四)提单内容 提单是一种标准格式文件,通常是由承运人自己拟定。提单通常包括正面内容和背面内容。正面内容主要载明与货物有关的事项(如船名、承运人名称、托运人名称、装运港、目的港、货物名称、数量、包装、运费及支付方式等),背面内容主要载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承运人在拟定时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则的规定。 (五)提单的种类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实践中一般要求在装货后变更为已装船提单)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以提单上是否有明显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批注为标准) 有下列批注不能算不清洁提单: 1.批注仅是对货物质量或包装的客观描述,未表示有不满意的情况。 2.表明承运人对货物的内容、数量等不详 3.表明承运人对包装或货物特性引起的损失概不负责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背书转让)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四、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 1.《海牙规则》的制定 《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到2006年底有85个成员国和地区。我国至今没有加入该公约(但我国1993年7月1日实施的海商法和我国航运公司制订的提单(中远提单)中吸纳了《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和豁免的规定。《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海牙规则》共有16条,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豁免;责任起讫,最低赔偿限额,托运人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 2、承运人承担的最低责任。(相对过失责任) (1)须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责任(仅限开航前及开航时:即在装运港从装货开始至起锚之时),包括三项内容: 船舶本身适于航行:船体结构、强度、设备、性能等都能满足在预定航线上安全航行的需要。(有适航证书不是标准,取决于在航行中是否能抵御通常海上航行中所具有的一般风险) 船员的配备(船员个人素质和船员数量)、船舶装备(航行必需品)和供应(如燃料动力、食品药物、淡水)适当 船舶要适货(如货舱、冷藏舱等要适宜保管和安全运送货物) 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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