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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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6年8月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股本构成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七章 高级管理层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九章 终止与清算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本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本行设在临沧市临翔区。 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 本行注册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路60号;邮编:677000。 第四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行股东按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本行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主开展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各项金融业务,主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九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3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本行发放贷款需符合当地监管要求,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股本构成 第十二条 本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行全部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全部股份由全体发起人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 第十三条 本行发起人股东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人、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起人和自然人发起人,其中主发起人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具体名称或姓名、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详见本行《股东名册》。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 第十四条 本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由董事长向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损毁,股东可以依法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十五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名称及住所; (2)股东所持股份数; (3)股权证书编号及签发日期; (4)适用法律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除股东名册外,本行还应当将本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行。 第十七条 本行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承继、赠与和质押,但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持满三年后,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依法转让、承继和赠与,股份受让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入股村镇银行的条件。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持有本行股份,其在任职期内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股权转让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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