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农村消防条例》学习课件.pptVIP

《黔东南州农村消防条例》学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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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加鸠镇教育系统组织学习 《黔东南州农村消防条例》 从江县加鸠镇教管办 2018年4月12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 (2017年2月1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全面推行农村消防网格化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自治州上年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本县(市)上年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并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 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捐物,支持农村消防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和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 第二章 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九)供电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供电设施、用电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用电线路;加强用电管理,开展农村电网改造;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用电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用电安全隐患整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宣传,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工作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组织排查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八)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演练; (九)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处理以及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学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掌握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和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 (三)进行火灾扑救; (四)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 (五)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和器材。 第三章 农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农村集会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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