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化改组的法律性质及其表述-法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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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化改组的 法律性质及其表述 王 军    内容提要:企业公司化改组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原企业的营业重组方式,可能是分立、合 并、减资、分立与合并相结合或整体变更,也可能是营业转让或者未经法律承认的营业 出资。以 “净资产折股”等术语表述公司化改组,规避了出资类型限制和分立企业债务 承担规则,使发起人向新公司转移原企业债务的行为合理化。在原企业债务纠纷中,企 业改组的法律性质成为争议焦点。司法解释试图平衡新设公司与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但 其表述上的紊乱阻碍了司法政策的贯彻。公司化改组之表述及相关司法困境的法律根源在 于: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过度限制,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分立企业债务承担规则过于严苛。 关键词:净资产折价入股 企业分立 企业改制 营业出资       引 言    自国有企业改组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一律声称其系依公司法发起或募集设立,其法律文件亦 按出资入股的样式表述发起人组建公司的活动。但事实上,发起人 (国企或国企的出资人)向股 份公司投入的财产显然超出了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财产种类,发起人不仅向股份公司投入财产,同 时也转入债务;股份公司既是刚成立的新公司,又可能是已有三年财务记录的老企业。国企公司 化还运用了许多公司法所没有的术语,如 “改制”、“重组”、“资产/债务剥离”、“生产经营性净 资产折价入股”、“生产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折价入股”等。 公司化改组的法律性质究竟是发起人出资新设公司,还是原企业的变更 (即分立、合并或整 体变更)?为什么要运用上述另类术语加以表述?这并非纯粹的概念之争。一方面,国企改组运 用的这套术语已被广泛沿用。民营有限公司改组为股份公司、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以及金融机构分 业经营等,都运用 “净资产折股”进行表述。另一方面,对公司化改组及其表述的理解和解释又 决定了法院对原企业债务纠纷的审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制定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但司法解 释的制定者和适用者都遭遇了解读和重述公司化改组之法律意义的困难。 本文试图在规则和实例的基础上,分析企业公司化改组的法律性质,揭示 “净资产折价入 股”等表述方式得以流行的经济原因和制度基础,并分析司法审判和司法解释对公司化改组的理 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 ·130· 企业公司化改组的法律性质及其表述 解和重述,最终指出相关立法和司法困局的症结所在。 一、观点综述 对国企公司化改组方式的分类及其法律性质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类观 点。一类观点可称 “外观说”。它们从改组行为的外观进行界定,凡以原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系统 〔 〕 1 改建股份公司的,叫 “整体改制”;以部分生产经营系统改建的叫 “部分改制”。 但 “整体” 和 “部分”之称仅是外观描述,没有揭示改组的法律性质。而且,何为整体,何为部分,也存在 不同观点。有些部门规章提到的整体改组是指原企业全部资产进入股份公司,“整体”意味着全 〔 〕 2 部资产。 而实际的改组活动却表明,“整体资产”仅指企业全部营业资产 (不包括非营业资 〔 〕 3 产)。 事实上,企业进行所谓整体改制时,通常也不得不 “剥离”其非营业资产或非主业资 〔 〕 产,并非将全部资产原封不动地转入股份公司。 4 另一类观点可谓 “实质说”。它们从改组行为的法律性质上区分不同的改组方式,认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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