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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所 需 证 明 材 料 对 照 表
项 目
所 需 材 料
要 求
1、单位开户
(1)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式三份;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设立
(1)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一份(单位首次开户时用)或《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单位有人员变动新增时用)一份;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单位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汇(补)缴
单位汇缴:
(1)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印鉴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份;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位或汇票等)一份;
(3)如单位有人员变动(新增、转入或封存)时,单位需要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份。
单位补缴:
(1)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印鉴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份;
(2)加盖单位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单位应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4、月缴存比例标准
(1)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2)单位或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3)月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发放工资的月数
(1)行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个人缴存比例为10%,单位缴存比例为12%;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根据自身情况在5%--12%之间确定。
(2)工资总额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等收入,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等不计入缴存范围内。
5、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1)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缓缴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有关文件。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或由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6、变更登记
单位信息变更:
(1)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单位名称变更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信息变更:
(1)办理本人信息变更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
(2)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
(3)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集体为单位职工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时,提供单位介绍信、信息变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7、注销登记
(1)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一式二份;
(2)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公告及复印件一份;
(4)企业因其他原因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批准撤销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和注销工商登记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8、在省直中心缴存单位之间发生工作调动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1)调出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印鉴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份;
(2)调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份。
(1)同一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转移:调出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应当自职工调出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缴存受托银行公积金专柜办理调出职工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2)不同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转移: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调入单位公积金账户证明及公积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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