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工商系统规范和整治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专项行动方案随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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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省工商系统规范和整治汽车品牌销售 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随着我省汽车拥有量的激增,汽车消费领域的违法行为也日趋严重,汽车品牌销售企业利润重心已慢慢从销售转向了维修、加装、保险、搭售等业务项目,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日渐突出。为将“消费满意在云南”活动深入、持久、有效地推进,省局决定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入手,对我省汽车品牌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和整治(本方案所称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为目标,以整治为手段,按照“通过一项整治、查处一批案件、引导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工作要求,规范和整治汽车品牌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全面排查,集中整治辖区汽车品牌销售企业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虚假宣传、商业贿赂、“霸王条款”、“少修多付”、无理拒绝等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努力营造我省汽车销售市场良好的消费环境,为实现生活、旅游、投资在云南的人民群众消费满意度不断提升而努力。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为搞好本次整规工作,省局刘本军副局长牵头,由省局竞争执法处、经检总队、法规处、市场处、消保处、商标处、广告处、省消协、办公室共同完成此次汽车品牌经销企业销售行为的整规工作。 竞争执法处、经检总队负责全省案件查办的协调、指导、督办工作; 法规处负责全省整规工作中的法律支撑和指导; 市场处负责指导汽车品牌经销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和合同监管工作; 消保处、省消协负责消费者申(投)诉受理、调解及“诉转案”工作; 商标处负责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 广告处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媒体的沟通协调、新闻发布及宣传工作。 规范的重点内容 各级工商机关在工作中要注重行业自律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汽车品牌销售市场和销售行为的监管。 (一)以行业自律促规范。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作用,积极监督、引导、促进汽车品牌销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自律行为,自觉遵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不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 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4、严格遵守《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使用规范的销售、维修合同文本; 5、不从事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6、自觉做好商标专用权保护等工作; 7、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和进货时间等内容。 (二)以日常监管促规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汽车交易市场、汽车展销活动及汽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做好“五查一处”。 1、查市场开办者、汽车展销组织者和汽车销售经营者主体资格,看是否存在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等行为; 2、查备案品牌,看与企业所销售的品牌汽车是否与备案的品牌一致; 3、查经营行为,看是否存在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 4、查售后服务,看是否存在使用汽车配件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非原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等欺诈行为; 5、查销售和维修合同,看是否存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在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时,应当实行先赔偿后处罚的原则。 (三)以消费维权促规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 12315 网络体系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网络,大力推进“一会两站”等消费维权规范化建设,畅通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汽车配件质量和汽车销售行为的咨询、申诉和举报,促进消费纠纷和解,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以及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有关汽车配件商品和汽车销售行为的申诉、举报和咨询信息的汇总分析,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提示。 四、整治的重点内容 重点内容:重点整治汽车品牌销售企业经营中“以假充真、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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