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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伤复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定时间后其工伤部位出现与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病灶和明显客观体征或并发症的情形但工伤后遗症和工伤职工的自觉症状不能作为工伤复发的确认依据第二章工伤复发确认程序第三条工伤职工持工伤认定结论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等材料到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复发检诊第四条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作出检诊
云南省工伤复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定时间后,其工伤部位出现与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病灶和明显客观体征或并发症的情形,但工伤后遗症和工伤职工的自觉症状不能作为工伤复发的确认依据。
第二章 工伤复发确认程序
第三条 工伤职工持工伤认定结论、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等材料,到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复发检诊;
第四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作出检诊意见。对伤病急危重的工伤复发职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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