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所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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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所规章制度 【篇一:民政工作制度】 民政工作制度 一、民政办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救灾救济,依法保护老年人、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维护好低保户、伤残户的权益,帮助解决示范区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问题。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法律、法规,负责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三)负责辖区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承担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 (四)负责辖区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承担辖区老龄日常工作。 二、服务项目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二)五保收养服务。 (三)优待抚恤服务。 三、办事程序和条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本辖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救助对象。 2、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申请救助事由,并如实填报个人和家庭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分场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社会事务管理局。 4、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领取救助金的对象,月人均收入变动时,将根据情况调整保障金额,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予以取消。 5、低保金发放坚持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的原则,低保对象由社会事务管理局通过分场委员会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五保户收养服务 1、本辖区福利事业单位可收养本街道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无生活来源的“三无”孤寡老人。 2、五保户收养服务程序:本辖区常住城镇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调查审核后,报街道办事处,再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然后,通知敬老院或福利院以收养,并办理入院手续。 (三)优待抚恤服务 1、本街道辖区内的义务兵家属和重点优待对象,优待金发放服务程序:根据市定标准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向义务兵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优待金。优待金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兑现。 2、对符合规定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发放抚恤金、补助金。 【篇二:民政各项工作制度】 救灾救济管理制度 一、 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 (一)救灾款:是指上级下达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区民政部门接收后下拨到各街道、农委的捐赠款。 (二)救灾物资:是指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为解决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基本生活,购置下拨的物资,区民政部门接收下拨的捐赠物资和街道、农委自行接收的捐赠物资。 (三)救灾款物使用的原则:坚持公开、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四)救灾款物使用范围: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五)救灾款物使用的重点:重灾区和重灾户。指五保户和无主要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严重困难户及因灾造成重大损失、家庭非常困难的困难户。 (六)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发放工作:街道、农委民政部门办负责分配指标的提出、发放对象和金额的审核、发放工作的组织落实、账目的整理归档和核报等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指标的审定和发放对象和金额的审批。 1、调查摸底。 2、张榜公示。 3、救灾款物发放。 4、建立救灾款物发放工作台帐。 (七)应急救灾款物发放 应急期间指遭遇较大或特大 自然灾害期间,对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实施紧急救助。 1.直接下拨到区民政部门的救灾物资:收据由接收区民政部门领导1人、验收人员2人以上签名并盖章。 2.下拨到街道、农委的救灾物资:收据由接收街道、农委领导1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1人、验收人员2人以上签名并盖章。 二、冬春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 (一)每年9月上旬开始,社区(村)应着手分别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下一年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的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的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救济人口台帐》,并汇总数据,于9月下旬上报至街道、农委。街道、农委在接到社区(村)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上旬前报区民政局。 (二)进一步规范救济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后,救助群众凭《灾民救助卡》领取救济款物,各级民政部门有救灾救济工作台账,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款物数额要公开,救助对象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街审、区定”四个程序确定,保证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确保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彻底杜绝挤占、挪用和贪污等违法违规现象。 救助工作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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