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管农业灌排工程设施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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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市管农业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一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国务院决定第号第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年月水政号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目录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

占用市管农业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决定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水政〔1995〕457号)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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