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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我省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编纂质量推动年鉴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年鉴编纂应成立编纂委员会编辑部年鉴社年鉴编纂委员会负责审定编写大纲召开组稿工作会议审核稿件等重大事项编辑部年鉴社负责拟订编写大纲及年鉴的编纂出版发行第三条年鉴编纂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执行主编负责组织拟定编写大纲审定稿件统筹协调编纂工作责任编辑负责组稿编校初审等工作第四条年鉴撰稿单位应指定专人搜集资料撰写初稿并保持撰稿人员的相对稳定第五条年鉴应逐
广东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省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编纂质量,推动年鉴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年鉴编纂应成立编纂委员会、编辑部(年鉴社)。年鉴编纂委员会负责审定编写大纲、召开组稿工作会议、审核稿件等重大事项。编辑部(年鉴社)负责拟订编写大纲及年鉴的编纂、出版、发行。
第三条 年鉴编纂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执行主编)负责组织拟定编写大纲、审定稿件、统筹协调编纂工作。责任编辑负责组稿、编校、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 年鉴撰稿单位应指定专人搜集资料、撰写初稿,并保持撰稿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年鉴应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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