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激励与连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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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YPERLINK 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人应当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罪责自负”,它是现代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尽管现代法律强调这种个人责任,但为他人行为负责的连带责任仍大量存在。2001年的南京冠生园事件”中,由于南京冠生园的伪劣月饼导致市场对几乎所有月饼厂家实施连带性惩罚”。一些学者将这一事件称之为品牌株连”。这是市场自发实施的连带责任的一个典型例子。在历史和现实中,不仅仅是在企业成员之间,在家庭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邻里之间、共同行为人之间,都存在着基于法律规则和社会规范的连带责任 [1]。   连带责任虽非中国独有,但中国可能是有史以来的各个国家中,连带责任实施的范围最广、时间最长、最严厉、对这一工具的依赖性最强的国家。身份制度、家族主义和集体性责任,是中国古代家国一体制度的主要特点。剑桥中国史认为古代中国法律的两大特征是等级化的身份社会和集体责任”——集体对其成员的犯罪负有不可分割的责任” [2]。古代中国的连带责任是发达的,其原因在于它构成了社会的主要组织方式:一是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集体性惩罚,这主要表现在连坐制度上;另一是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的公共权力组织方式,即保甲制度。两者同样存在着交叉和融合:宗法宗族制下的聚居。连带责任的再一个表现形式,则是在公共权力领域,如举荐、科举等,同样采用连坐制。连带责任的广泛存在,强化了宗法宗族制度,是古代中国家国同构”的核心治理方式。   连带责任,本来是一种集体性互助组织制度,和早期社会中的井田制”紧密联系 [3]。社区互助组织和井田制是由周公提出来的,但作为一种法律化激励方式的连带责任,是最先由管子推行的。春秋时代齐国实施的什伍之制,是中国保甲制度的最早起源 [4]。管子在齐国的改革,主要是编户齐民”,是对居民的管理纳入制度化、公共化的开始。从商鞅时代的秦国开始,正式确立了刑事上的连坐制度。连坐,又称为缘坐、株连、族诛,其中存在着些许差异,但都是连带刑事责任的表现 [5]。历代学者一般都认为,首次将连坐制度化的是商鞅 [6]。从商鞅开始,连带责任上升为一种集体性惩罚”,邻里之间、亲属之间和官员之间负有相互纠举、告奸的责任。汉朝继承秦制,以后代代沿袭。南北朝时代扩展到举荐”,若取非人,刺史为首,以违旨论,太守、县令、纲僚节级连坐” [7]。唐代被称为中国刑律的黄金时期”,仅仅只有十恶”中的几项罪名适用连坐。但是,什伍制度继续延伸到了赋税领域,如果民户逃亡,所抛弃的土地由邻保代为耕种,拖欠的租税由邻保代纳 [8]。宋代则正式确立了保甲制度。此后,这一制度的范围不断扩大,连带责任的范畴越来越广。   不难看出,连坐、保甲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中最为强有力的激励方式。自秦朝至清朝,历经各朝各代,连带责任(连坐和保甲)演化为弭盗贼、缉逃人、查赌博、诘奸究、均力役、息武断、睦乡里、课耕桑、寓旌别,无一善不备”(魏源语) [9]的重要工具,成为古代国家控制基层社会的得力措施” [10]。   然而,现代的法学家(尤其是刑法学家)提到连坐等制度时,总是将其与落后”、野蛮”、愚昧”、反人道”等词联系起来 [11]。一味说中国古代的法律是残暴、落后的,是不容于现代社会的,这似乎过于牵强。20世纪初期的清末法律现代化,取消了残酷的死刑、耻辱刑,但并没有完全取消连带责任 [12]。到了民国时期,保甲制度不但没有消亡,反具活跃的生命力 [13]。   现代的冠生园事件,古代中国长久的连坐和保甲制度表明:连带责任的幽灵,一直飘荡在中国大地。连带责任在古代法和现代法中的顽强生命力,是由什么所决定的呢?   二、作为激励机制的连带责任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人是理性的,理性人总是在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法律通过三个渠道作用于个人行为:一是设定个人行为的规则(约束条件),二是改变人的偏好(效用函数),三是协调人们的预期,进而协调均衡结果 [14]。一项有效的法律规则,必须满足激励相容约束——也就是说,法律的可实施性必须以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为前提,法律只能诱导”而不能强制”个人行为。比如说,当一项法律规定对行为X实施惩罚时,而且仅当在该法律下X不构成个人的最优选择时,这项法律才是有效的。如果在该法律下选择X仍然是个人的最优行动,这项法律就是无效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法律理解为一种激励机制(incentive mechanism) [15]。作为激励制度的法律,必须构成一个纳什均衡——也就是说,给定其他人(包括执法者)遵守法律,每个人都有积极性遵守法律。尤其是在历史中长期存在的法律规则,作为人类行为的博弈结果,必然是符合纳什均衡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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