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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人寿与健康保险第8章.ppt
* 第八章 人寿与健康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人寿保险合同的其他法律原则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应用 本章要点 *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 二、保险人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及违反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履行告知义务上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三、投保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及违反的法律后果 (一)告知(Disclosure)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 投保方的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合同生效期间及续保时,应把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告诉保险人 * (一)告知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续)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告知的义务人 被保险人须履行告知义务,而受益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2)告知的形式 一类称为“无限告知”义务,即投保人应自动将其所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另一类称为“询问回答”形式,即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将自己所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投保人逐项回答,凡属投保单上所询问的事项,均视为重要事实,投保人只须逐项如实回答,即认为已履行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确定了询问告知原则 * (3)告知的时间与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 ① 告知的时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前,合同生效过程 中及续保 时,均属告知义务履行的时间 ② 如实告知义务免除事项包括: a、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 b、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 ; c、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 d、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重叠的情况 (4)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① 在主观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 ② 在客观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而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 2、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2)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以上两条均要遵循对保险人的约束条件,即赋予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案例: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了保,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 三、投保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及违反的法律后果 (续) (二)陈述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 1、 对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的陈述 2、 对一般事实(Facts)的陈述 只要基本正确,即视为真实 3、 对想法和希望(Opinion and expectations)发生事实的陈述 只要出于诚信,即为真实的陈述 * 三、投保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及违反的法律后果 (续) (三)保证(Warranty)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 1、保证的概念与分类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一种关于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 从表现形式上看,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从保证的内容看,保证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2、保证的法律适用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件,不论其重要性如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Breach),保险人有权自保证被违反之日起解除合同;而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即使在损失发生之前已对其违反的保证作出了弥补,也不能以此为由为其违反保证的事实提出辩护,保险人仍可按违反保证处理 * 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概述 (一)可保利益及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 可保利益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寿与健康保险投保人对保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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